时间: 2024-06-12 21:52:59 | 作者: 雷火电竞APP下载链接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根据《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23号)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消防部队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试点第二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公消〔2010〕1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建立以公安消防队伍为骨干力量,以专业应急队伍为基本力量,以企业和事业单位专兼职队伍、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为辅助力量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从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情况上看,近年来自然灾害以及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频发,一批化工企业危险性高,易燃易爆场所多,固有区域安全系数低,安全威胁大。同时,随着揭阳潮汕机场、中石油炼油企业、惠来核电厂等大项目落户揭阳,以及“五金城”、“药材城”、“国际服装城”、“试验区”、“工业园”等的相继建成,防灾、抗灾的难度进一步增大。切实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损失,已成为当前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因此,各地及有关部门要格外的重视,切实把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逐步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扎实推进,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任务。
要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推进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责任主体,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依托,融合有关部门或行业的专业方面技术力量,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着手做好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各项工作。9月30日前,市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基本建成。榕城、东山、普宁、揭东、揭西及惠来等6个县(市、区)完成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工作。2010年底前,建立应急救援大队的县(市、区)要占80%以上。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接受政府的领导和指挥,服从应急管理机构的管理与调度,除消防工作以外,承担着综合应急救援,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道路交互与通行、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在6月30日前挂牌组建基层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并赋予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应急救援现场临机处置权,有权调动各专业队伍和社会资源参加救援。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按照不少于30人要求编配人员,不达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调剂事业编制或招聘合同制消防员予以补充,同时也加强专职消防队、联防消防队、志愿和义务消防队建设。9月30日前建成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并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政府责任目标,签订目标责任书。
1、建立健全组织指挥机构。建立并完善应急指挥机制,实行扁平化指挥,提高应急救援效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分管领导为总指挥、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救援指挥部,并下设日常办事机构。
2、搭建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结合真实的情况,依托公安机关“三台合一”或应急指挥中心搭建综合应急救援统一调度指挥平台,对现有指挥中心进行升级改造,扩大容量、增加功能、提高预警能力,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快速传递。
3、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的单位要修订完善本地区、本系统和领域的各类预案,制定跨区域、跨部门作战预案,构建覆盖本地区、本行业和跨区域、跨部门的预案体系,并纳入应急救援指挥平台,逐步形成应急救援响应机制。
4、完善充实应急救援专家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火灾、医疗、化工、建筑、气象、环保、交通、地震、地质、防汛、矿山等应急救援专家组,将消防、医疗、交通、安监、民政、环保、林业、地震、地质、气象、水利、电力、燃气、通信、化工、矿山、铁路、海事、建筑、工程等部门及有关技术服务中介机构、高等院校中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纳入应急救援专家人才库,完善工作机制。
1、制定出台《应急救援实施办法》。明确应急救援力量、专家库的工作职责、日常管理,执勤出动,信息发布、物质储备、法律责任等相关要求。
2、制定下发《关于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加强政府对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综合应急救援力量组成、工作职责和经费保障等要求。
3、制定出台《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三年规划》。全面规划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装备建设、机制建设、模拟训练基地建设和经费保障等工作。
1、建立经费保障渠道。将经费纳入县(市、区)年度财政预算,并在保持应急救援队伍所需经费原供应渠道不变的前提下,适度增加应急救援专项经费投入,从制度上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供经费上的保障。
2、加强装备建设。各县(市、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装备配备标准,按照广东省消防总队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中的配备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3、强化物资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规范的应急物资储备仓库,掌握本区域卫生、市政、气象、交通、环保、供水、供电等部门及企业和事业单位应急装备物资情况,建立定期报告物资储备、使用情况制度,建立物资调拨网络和物资更新、轮换、补偿制度。
1、加强专业训练。各应急救援队伍要从各自的任务要求出发,建立专业培训制度,开展专业训练,提高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2、强化联合演练。各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开展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演习,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救援实战拉动演练,提高协同作战能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以县(市、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组长,副县(市、区)长(管委会副主任)为副组长,相关的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专项领导小组。在切实加强对综合应急救援工作领导的同时,把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纳入当地工作规划,切实做好辖区应急救援队伍摸底、器材装备统计、指挥体系健全、理顺经费保障渠道等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相关工作。
(二)加强统筹协调。市应急办、市消防局要强化政策研究和业务指导,明确相关政策措施,保证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各地政府要建立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会商解决重大问题。
(三)加强督促指导。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市应急办、市消防局要牵头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认真开展组建工作,边干边总结,边干边完善,以点带面,全方面推进。要全面掌握各地工作情况,跟踪了解工作进度,定期分析形势,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措施。抓建过程中,要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加强学习交流,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灭火救援作业时的头部、面部 及颈部的安全防护。其技术性 能应符合GA44的要求。
化学灾害现场,消防员处置高 浓度、强渗透性气体时全身防 护。对强酸强碱的防护时间不 低于lh。
与安全绳和安全吊带、安全腰 带配套使用的承载部件。技术 性能应符合GA494的要求。
用于事故现场探测气体作业。具备自动识别、防 水、防爆性能。能探测有毒、有害化学气体及氧含量。
用于灾害事故现场警戒警示。分为有毒、易燃、泄 漏、爆炸、危险等五种标志,图案由反光材料制成。
用于黑暗、地下场所作业的发光导向。具备防水、 质轻、抗折、耐拉、耐压、耐高温等性能。每盘长 度不小于50m。
用于灾害事故现场救援。表面经防污处理,避免伤 员颈椎,胸椎及腰椎再次受到伤害。
用于现场紧急救护,盛放常规外伤和化学伤害急救 所需的敷料、药品和器械等。
用于交通事故、房屋倒塌救援事故现场救援。具备 抗静电、抗裂、耐磨、抗油、抗老化等性能,起重 重量大于5t。
用于高处、悬崖及井下等救援作业。金属框架,备 有手摇式绞盘,牵引滑轮最大承载2500N,绳索长 度不小于30mo
包括机动液压泵、手动液压泵、液压剪切钳、液压 扩张器、液压救援顶杆等,用于灾害现场的破拆作 业。
用于顶起卷帘门和其他物体最大升限不小150mm,最大挺举力不小于l0tf。
用于各种罐体和管道表面点状、线状泄漏的堵漏作 业。适用温度不大于80℃。
用于罐体外部堵漏作业。由防腐橡胶制成,工作压 力0.15MPa,尺寸可选。
手动驱动,用于输转有毒、有害液体。一般排液量 3t/h,最大吸入颗粒10mm。安全防爆。
2、筹备召开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动员部署会,政府分管领导、应急办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领导参加会议
3、拟定《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对应急救援组织体系、人员编配、 装备配备、应急值班、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要求明确、符合实际
4、拟定《基层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建设三年规划》,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装备建设、 机制建设、模拟训练基地建设和经费保障等内容要求明确、符合实际
6、出台县级应急指挥值班、调度、指挥有关法律法规,实现值班制度化、调度程序化、指 挥科学化
7、出台县级应急队伍调度、作战、训练有关法律法规,各警种、专业队之间应急处置职责明确
8、推动政府分管领导为总指挥、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参与的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日常办事 机构建立,有机构、人员、场所、设施
13、制定《县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其中包含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道路 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事故、爆炸 及恐怖事件、群众遇险事件等八类灾害事故
15、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实战演练制度建立,区域内相关应急救援部门及专业力量参与 的应急救援实战拉动演练每季度不少于1次,队伍成立期间不少于2次
18、配齐配强基层应急救援大队器材装备,符合公安部《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 援队装备配备标准》要求经费保障
21、收集整理地方各专业队、相关单位物资信息,并建立警地联储、反应快速的社会 化应急保障体系